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力支持大学生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42号)、《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湘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湘潭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办法>的通知》(潭人社函〔2025〕27号)等文件精神,我市2025年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场所租金补贴开始申报,现就相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条件及标准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一次性创业补贴(含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范围内首次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时间在5年以内(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
2.申报一次性创业补贴需正常运营1年以上,吸纳2名以上(含2名)城乡劳动者就业(不含法定代表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且处于正常缴纳状态。其中,申报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需正常运营1年以上,吸纳1名以上城乡劳动者就业(不含法定代表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且处于正常缴纳状态。
3.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近两年在信用中国无行政处罚等违法记录,无知识产权或其他经济、法律纠纷。
4.企业法定代表人需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返乡入乡农民工。其中,申报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需属于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和留学归国人员。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份的30%。法定代表人近两年由不符合以上条件的群体变更为符合以上条件的群体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
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人数取近6个月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数,吸纳2人(含2人)就业的补贴3000元,吸纳2人以上就业的每增加1人给予1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0元。
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0000元、12000元或15000元不等。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人数取近3个月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数,吸纳1-5人(含5人)就业的,补贴12000元;吸纳5人以上就业的,补贴15000元。
二、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报条件及标准(仅限大学生群体创业)
(一)申报条件
1.在我市范围内首次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时间在5年以内(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
2.正常运营1年以上,吸纳1名以上城乡劳动者就业(不含法定代表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且处于正常缴纳状态。
3.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近两年在信用中国无行政处罚等违法记录,无知识产权或其他经济、法律纠纷。
4.法定代表人属于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和留学归国人员,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份的30%。法定代表人近两年由不符合以上条件的群体变更为符合以上条件的群体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使用自有房产创业及各创业孵化基地内享受免费入驻的企业,不纳入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
第一年每月800元、第二年每月600元。补贴期限自营业执照成立日期的次月至补贴有效期内,连续计算两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额度给予补贴。同一初创企业最多申请两次、累计不超过2年的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报企业有多处经营场所的,只能就一处经营场所提出申请。已经享受过市财政同一项目补贴的,不能重复享受。
咨询电话:0731-52265567
附件:关于印发《湘潭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办法》的通知.doc
责编:谭力彰
来源:湘乡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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